花蓮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會定名為花蓮市呼吸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Hualien City Respiratory Therapists Association,縮寫為:HCRTA。
第 二 條:本會以集合花蓮市呼吸治療師,增進並推展多元性呼吸治療專業技術事業,加強國 內外專業學術與技術交流,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並維護國民健康、保障會員權益、提 升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花蓮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花蓮市。
第 四 條:本會任務如下:
- 提昇病患呼吸照護之品質。
- 促進呼吸治療技術專業研究與發展。
- 積極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呼吸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 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 會員執業指導、調查及統計。
- 促進會員親睦、互助、福利事項。
- 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及諮詢。
- 協助呼吸照護糾紛之協調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 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 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五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 個人會員: 依呼吸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凡設籍本市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具有呼吸治療師證書且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倘鄰近縣市無呼吸治療師公會之呼吸治療師,可同意依相同流程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 預備會員: 凡在國內外大學呼吸治療系所畢業、領有或尚未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者,尚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呼吸治療師公會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及常年會費(5折)後,成為預備會員。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協助本會推廣會務之醫療機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同一家醫療機構或團體得申請多位贊助會員,唯需提供每一位代表名單,該代表人享有贊助會員的會員權益。代表人離職後該醫療機構或團體得發文通知本會停止該代表人的會員權益,但不得要求提供新名單以接替原代表人的會員權益行使。
- 榮譽會員: 凡對本公會會務、運作、名譽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在會員大會中表揚任命。訂終身享有榮譽會員應有的權利及免繳納常年會費,唯若日後發生有違背本會宗旨的情形,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不經個人同意,取消榮譽會員的資格。
第 七 條: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依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呼吸治療師或撤銷其呼吸治療師證書者。
- 依呼吸治療師法第九條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 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個人會員:
-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等權力。
-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 預備會員:
-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 贊助會員:
- 代表人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 榮譽會員:
- 若仍在花蓮市行政區域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者,享有同樣個人會員的權利。
- 若未在職者僅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章程
- 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 除榮譽會員外,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
-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 提供與呼吸治療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無故不繳納會費達一年或違反本章程及決議事項,得經理事會議決予以勸、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即取消會員資 格,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一 條:會員於異動時未即時辦理手續,則以辦理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年會費,申請證明文件 時亦同。
第 十二 條: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呼吸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及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與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前 任任期為限。
第 十六 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兼任或專任的秘書)。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 十七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中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理事長之職權代表本會綜理一切會務,指揮監督所屬會務人員(總幹事或秘書)、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 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 行,變更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 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個人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個人會員代理,但一人 僅能接受一會員委託。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各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召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了因處理本會 事務者以公假論外,請假一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辭 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一仟伍佰元整。
-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前條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每年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按年平均編造報告 書,送監事會,送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