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一Ο九年九月五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定 |
第一章總則 |
第1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呼吸治療師公會(Kaohsiung City Respiratory Therapis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章程依據呼吸治療師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3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4條 本會以促進全民健康,協助政府推行衛生保健政策,提高呼吸治療服務品質,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任務 |
第5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昇呼吸治療照護品質及發揚呼吸治療倫理。
二、促進呼吸治療技術專業研究與發展。
三、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四、維護及增進會員合法權益。
五、辦理會員執業之調查、統計。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接受政府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及諮詢。
八、拓展本會與國內外醫事團體之交流事項。
九、相關呼吸治療糾紛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6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呼吸治療師證書,在高雄市區域內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會員。鄰近縣市無呼吸治療師公會之呼吸治療師,得加入本會會員。
第7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檢具入會申請書、在職證明、呼吸治療師證書、一吋半身正面照片一張、身分證,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取得會員資格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8條 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呼吸治療師證書遭撤銷者或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者。
三、嚴重妨害本會榮譽及呼吸治療專業權益,依會員大會決議,同意撤銷會員資格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9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力。
二、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10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決議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按期繳納會費。
六、回應本會執業相關諮詢及調查事項。
七、提供與呼吸治療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八、會員轉至本市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九、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會員 |
第11條 凡會員未按期繳納年度會費者,即喪失第九條所列之權利,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無故不繳納會費達二年或違反本章程及決議事項,得經理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違反呼吸治療師法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2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呼吸治療師資格處分者,不得退會。相關異動未在主管機關規定30日內辦理手續,則以辦理日期收取該會員之常年會費,申請證明文件時亦同。
第13條 會員於會員大會因事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定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6條 本會設理事17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當選理事、監事及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17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一、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二、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遴選一人代理之。
三、出缺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出為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一任期為限。
第18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缺額時由監事會互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一任期為限。
第19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後並報備主管機關。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20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辦理相關選舉事項。
二、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審定會員資格。
四、保管本會之財產。
五、聘免會務人員。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事件。
第21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本會會務。
第22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協助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23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物收支。
五、受理合法之糾舉案。
六、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24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25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6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理監事等職務,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7條 本會經理事會議同意,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28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五章會議 |
第29條 會員大會
一、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三、臨時會議得由理事長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同意召開。
第30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31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32條 本會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經本會核准之公假外,如連續缺席兩次會議者,不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視同解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國內、外發生重大傳染病流行疫情或重大事故,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並執行其職務,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依視訊設備產生紀錄為準。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
第33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三、行政手續費。
四、捐助費。
一、委託收益。
二、基金及孳息。
三、其他收入。
第34條 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入會及重新加入本會時,常年會費採逐月酌收。
第35條 本會之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每年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按年製編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同意後,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37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