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本會近期收文有關-
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來函提及,語言治療師法第12條規定: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為語言治療師業務。
呼吸治療師法第13條規定: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敬請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時勿違其他醫事專業法所載明之業務範疇,以免觸法。
公文請查收。
謝謝大家
全聯會 秘書處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