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會員,您好:

 

 

【公會宣導事項】

一、換照:

依呼吸治療師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六年需辦理執業執照到期更新,務必取得有效學分積分認證(120學分),學分可至衞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 https://cec.mohw.gov.tw/ ,可於執照到期前半年提前申請換照,以免逾期違反法規受罰。

 

二、報備支援:

依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規定,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業務,請務必事前申請報備支援,以免違反法規受罰。

提醒無論「事前報准」或機構造冊「申請報備」,皆需事前申請,若經查未申請,必有裁罰。

 

三、歇業、停業:

依呼吸治療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事實發生日起30天內,請至公會辦理退會、留停流程,再至新北市衛生所(局)辦理歇業、停業,以免逾期違反法規受罰。

提醒,留停申請期間在一年內(含一年)請辦理停業,超過一年以上請辦理退會。另留停期間結束,不論預計繼續留停或上班,皆請至公會辦理退會或復會,再報請原執業執照機關辦理歇業、執業...等業務。

 

 

「呼吸治療師法」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呼吸治療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