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執業、歇業申請流程

 

呼吸治療師法

第7條第1項規定:「呼吸治療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第11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第22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敬請會員們多加注意上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