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相關問題 |
Q1:辦理『執業』、『歇業』,應於多久時間內完成?
A1:依呼吸治療師法規定,離職應於30天內(第30天如遇假日,順延一日)完成歇業程序; 執業登記屬於事前審查,應於報到時完成,執業登記完成始可於機構執行呼吸治療師業務與紀錄。
Q2:『歇業』與『停業』有何不同?
A2: 一般離職,依法辦理『歇業』;如為留職停薪,如進修、育嬰假等申請核准,應辦理停業,復職時辦理復業,但如果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先辦歇業,恢復上班時,再辦理執業登記。
Q3: 辦理『停業』,復職後未辦理復業,超過一年,應如何處理?
A3: 依照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復職後,如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將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即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為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程序上復職時立刻辦理復業申請,超過時間未辦理,應具『衛生局醫事人員未辦理業態異動意見陳述書』說明並盡速申請辦理
Q4: 呼吸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將有何影響?
A4: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20條規定:呼吸治療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呼吸治療師證書。以及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5: 呼吸治療師是否能兼職?
A5: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Q6: 請問有遇過醫院不開離職證明,可是專業人員卻要離職時,沒有”離職證明”如何是好?
A6: 沒有”離職證明”還是可以辦理註銷申請,要填寫「具結書」不得委託別人代理,要簽名及蓋章,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具結書」請洽各縣市衛生局索取
Q7:請問如果執業執照到期,尚未修滿繼續教育積分數,怎麼辦?學分不足可否執業?
A7:學分不足不可以執業,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及第22條: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即不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倘不依上述規定仍繼續執行醫療業務者,逕依規定處分(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Q8:我2月1日就到醫院執行呼吸治療業務,至今未辦理執業登記,今天(3月1日)辦理可否補辦執業登記追溯登記2月1日?
A8:醫事人員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即擅自執業,逕依規定處分(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事後再申請追溯因於法無據,無法補辦就業登錄,執業執照核發日期為申請日期,並依照各醫事人員法規規定各類醫事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呼吸治療師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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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領取執業執照後,又服務院所異動兩次,應何時更換『執業執照』?
A2-1:首次執業登記日起算六年,為『執業執照』更換期限,同時應備齊120繼續教育學分,始得換照。
Q2-2:領取呼吸治療師證書後到首次執業登記期間(小於3年)所取得的學分衛生署不予認定,原因為何?
A2-2: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 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
- 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第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第9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120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倫理。
三、呼吸治療相關法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以上。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者,並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Q2-3:我103年4月歇業,執照到期日為104年12月,預計105年1月重新執業(未超過2年),請問如何辦理執照更新及繼續教育學分事宜?
A2-3︰重新執業的日期為原執照的到期日之後,歇業未超過2年,105年1月重新執登,105年1月往前推6年內需累積120學分(需於99年1月~105年1月內修滿150學分) ,執照到期日為重新執登日+ 6年,也就是105年1月+ 6年,新執照到期日為111年1月。
Q2-4:我103年4月歇業,執照到期日為104年12月,預計105年5月重新執業(超過2年),請問如何辦理執照更新及繼續教育學分事宜?
A2-4︰重新執業的日期為原執照的到期日之後,因歇業超過2年,因此有二方案可選擇(二擇一):
方案一:105年5月重新執登,105年5月往前推6年內累積150學分(於99年5月~105年5月內修滿150學分),新執照到期日為111年5月(105年5月+6年)。
方案二:105年5月重新執登,105年5月往前推1年內累積25學分(於104年5月~105年5月內修滿25學分),新執照到期日為111年5月 (105年5月 +6年)。
Q2-5:我證書考取日期為100年9月,首次執登日期為103年4月,其執照到期日為106年9月,即我必需3年內修滿120學分,請問這樣合理嗎?
A2-5︰首次執登以証書核發日+6年為執照效期,證書考取日期為100年9月,首次職登日期為103年4月,執照到期日為106年9月,故,您必須於3年內修滿120學分。
Q2-6:我證書考取日期為100年9月,首次執登日期為106年12月,其執照到期日為106年9月,請問如何辦理執照更新及繼續教育學分事宜?
A2-6︰領得醫事人員執業證書逾5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得以執業登記前1年內接受第13條第1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6分之1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即20學分,新執照到期日為112年12月 (106年12月 +6年)。
其他 |
Q3-1:公會可否協助換照?
A3-1︰不可以;因換照準備相關文件多且為正本,恐有遺失之疑慮,建議呼吸治療師自行辦理或由呼吸治療師之醫療機構彙總辦理,避免爭議。
Q3-2 : 首次執登有效日期及更新執業執照後有效日期之如何認定?
A3-2 :
一、依照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007380號文辦理
二、依據呼吸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條(以下稱本辦法):
呼吸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三、首次執登有效日期認定:
(一)92年—97年3月25日間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執業執登者,其執業執照有效日期為—「執業執照首次核發日+6年」。
例:92年2月5日取得證書,93年4月10日首次執登,執照有效日期為93年4月10日+6年→99年4月9日。
(二)97年3月25日以後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執業執登者,其執業執照有效日期為—「證書核發日+6年」。
例:96年4月20日取得證書,97年10月20日首次執登,執照有效日為96年4月20日+6年→102年4月19日。
四、更新執業執照後有效日期之認定:
(一)執業執照到期日前<3個月內換證者:舊執業執照到期日+6年例:92年2月5日取得證書,93年4月10日首次執登,執照有效日期為99年4月9日,下次換照日期為99年4月10日+6年→105年4月9日。
例:96年4月20日取得證書,97年10月20日首次執登,執照有效日為102年4月19日,下次換照日為102年4月20日+6年→108年4月19日。
(二)到期日前>3個月(如提前6個月或1年),欲提前照者:新申請核准日+6年。
例:執照到期日為98年12月30日,因學分已滿150學分,提前於98年3月20日提出換照申請,98年3月25日申請核准。新執照有效日期為98年3月25日+6年→1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