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918-公告會員歇業停業事項 親愛的會員們您好: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構備查,敬請會員遵守相關法規,以免處以罰鍰!! 桃園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秘書處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