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會員們您好:



    依據呼吸治療師法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構備查,敬請會員遵守相關法規,以免處以罰鍰!!



桃園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秘書處敬上